原告在国晖律师协助下起诉,被告须支付货款2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
【案 由】买卖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广西南宁XX电子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甘某,住所地:南宁市江南区。
被告:广西XX物流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麦某,住所地:南宁市。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《丰泉物流仓储监控工程合同》一份,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物流仓储监控工程的产品与服务,总费用为人民币210000元,被告须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将合同总金额的97%按时支付给原告,剩余合同总金额的3%,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。如被告未能合同约定如期付款,则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.05%付给原告违约金以补偿原告之经济损失。
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产品和服务,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对设备进行了验收,并签署了验收报告等材料。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,被告却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。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至今未付。
因此,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1.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万元;
2.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按上述货款21万元为基数,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,按日0.05%计算,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为123375元;
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应当支付21万元货款?
【处理结果】
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,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,作出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广西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给原告广西南宁XX电子有限公司;
二、被告广西XX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(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,以21万元为基数,按每日0.05%计算)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。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《XX物流仓储监控工程合同》一份,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物流仓储监控工程的产品与服务,总费用为人民币210000元。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,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,故除了应付货款外,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最终,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进行举证,法院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九条
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20)NHMS0087号档案编写】